第十二條貸款發放:
如不能按期歸還貸款,借款人應在貸款到期日前向貸款人申請貸款展期。是否延期由貸款人決定。申請擔保貸款、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展期時,保證人、抵押人、出質人還應出具書面同意證明。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短期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
中期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原貸款期限的壹半;
長期貸款累計展期期限不得超過3年。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借款人未申請展期或申請展期未獲批準的,貸款自到期日次日起劃入逾期貸款賬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