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成立:
(a)自借款人收到貸款之日起以現金支付;
(2)以銀行轉賬或網上電子匯款方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起算;
(三)以票據方式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之日起計算;
(4)貸款人授權借款人控制特定資金賬戶時,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的實際控制權;
(5)貸款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貸款並實際履行。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