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債權的優先順序是第壹清償順序。所謂優先債權,是指以遺產為抵押、質押、留置的債權。享有這壹權利的人是優先權人。這種優先債權的效力不應受繼承的影響。應先於普通債權清償。普通債權為第二清償順序。普通債權是相對優先債權而言的。清算繼承的債務,應當先清償優先債權。優先債權清償後,普通債權壹並清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借款人應當在約定的期限內償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五百壹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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