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華律網查詢,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此情況下,單位可以向私蓋公章進行違法犯罪行為的人進行追償,並根據行為造成的後果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