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八條鄉鎮企業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鄉鎮企業的廠房等建築物抵押的,其占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壹並抵押。
第三百九十九條下列財產不得抵押: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除法律規定外,集體土地上的房屋不得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