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財產不得用於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這是為了保護基金財產的安全和穩健性,防止基金管理人的違規行為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基金財產的主要用途是投資於證券市場,以獲取資本收益和投資收益,而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是與基金財產的投資目的不符,容易導致基金財產的流失和損失。基金管理人在運作基金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和穩健性,保護投資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