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住房是婚前壹方簽署購房合同購買。又登記在這壹方名下,這房子就屬於登記方婚前個人財產。權益歸他個人。和配偶無關。
自領取結婚證起,還貸所用錢款,都屬於婚後***有財產,壹人壹半權益,以及自婚後還貸起,住房增值部分權益,也是壹人壹半,。
列如,婚前購房50萬原價,。首付20萬,婚前還貸10萬,領取結婚證起,還貸10萬,剩余10萬沒有歸還,
那麽,房產登記人需要支付給配偶婚後還貸10萬元的壹半就是5萬。沒有還清的10萬,屬於登記方個人債務。和前配偶無關。
購買住房。住房價值50萬,領取結婚證,住房升值為60萬,離異時候住房價值80萬。那麽,婚後增值部分就是20萬,房產登記人需要支付10萬給離異的對方。
綜上,只有離異時候,才分割這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