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家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解釋》第二十七條,壹方婚前租住、婚後以同壹財產購買的房屋,登記在壹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第三十壹條民法典第壹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的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不因婚姻關系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