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壹條夫妻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房產登記在首付款支付人名下的,離婚時該房產可認定為房產所有人的個人財產,貸款未償還部分為房產所有人的個人債務。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以同壹財產償還貸款的,應當考慮離婚時房產的市場價格和還款金額占總額的比例,由房產所有人對另壹方進行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