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十條規定,夫妻壹方婚前簽訂房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向銀行借款,婚後以同壹財產償還借款。房產登記在首付款人名下的,離婚時房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照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產權的壹方所有,未歸還的借款為登記產權的壹方的個人債務。婚後雙方為償還貸款所支付的金額及相應的房產增值部分,由辦理產權登記的壹方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原則補償給另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