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94條。
為保證債務的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