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八條 偷拿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壹般可以不認為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酌情從寬。
《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罪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