妳好,違法。國家財政補助直接補助不是補助合作社的某個成員,因此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不能分配給成員。平均量化到每個成員的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份額,只能作為農民專業合作社盈余分配的依據,合作社成員對這部分財產沒有所有權,成員資格終止時的,不能帶走這部分財產。但合作社應當將這部分財產份額重新平均重新平均量化到本社現有成員。農民專業合作社接受國家財政直接補助形成的財產,在解散、破產清算時,不得作為可分配剩余資產分配給成員。若幫到請采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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