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夥人以其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可見,合夥人可以用自己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作為抵押,但必須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未經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其行為無效,給善意第三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壹般來說,企業中的資產在合夥企業中用作抵押物。如果用私有財產做抵押,需要其他合夥人壹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