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市限購範圍內無自有住房的家庭(不含2018年4月4日以後的未婚家庭、離異單身家庭和2018年4月4日以後自有住房交易產生的“無房家庭”)認定為“無房家庭”。
(2)7月初,杭州補充了“無房家庭”的條件:戶籍在杭州市非限購範圍內(臨安區、桐廬縣、建德市縣、淳安縣)購房的家庭,必須在我市限購範圍內及其戶籍所在地無自有住房,同時增加“自意向登記之日前壹年已在我市限購範圍內連續繳納城鎮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1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