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學校往往認為自己是銀行與學生之間借貸關系的介紹人或擔保人,理應有權避免自身利益受損,但扣留學生畢業證以維持其可能的擔保責任不受損害,並無法律依據。學校扣發部分拖欠助學貸款學生的畢業證,明顯違法。
銀行和學校為了順利收回本息,用學生的學生證和學位證做抵押,是違反法律的。因為《擔保法》中質押、留置的標的物不應包括身份證、畢業證等個人證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