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文件,內容如下:
1.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CPPCC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嚴禁使用公款,包括行政經費、領導幹部經費、貸款和在職幹部自籌,不得違規開辦自己的企業或與群眾合辦企業。
2.嚴禁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人員包括離退休幹部違規經商辦企業,包括幹部本人或以他人名義,與他人合資或合夥經營,從事中介活動謀取利益,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職。
3.嚴禁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利用職權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或幹部利用職權為對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屬經商辦企業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