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權價值可能明顯減少的,貸款人可以要求出質人提供相應的擔保;
2.按約定償還貸款,註銷質押登記;
3.未按期歸還的,質押股權折價償還貸款,或者依法拍賣、變賣質押股權;
4.依法拍賣或變賣質押股份所得的價款,貸款人有優先受償權。
5.其他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0條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質押:
(壹)匯票、本票和支票。
(二)債券和存單。
(3)倉單和提單;
(四)可轉讓的基金份額和股權;
(五)可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等知識產權;
(6)現有和未來的應收賬款;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質押的其他財產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