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三)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清償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未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承擔了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同樣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公司作為獨立法人,是獨立的民事主體,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和能力。因此,公司法人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的,所發生的債務也由公司承擔,股東無需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股東對公司所發生的債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