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七條,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作為保證人。第八條國家機關不得作為擔保人,但經國務院批準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作為擔保人。第十條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不得作為擔保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