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八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方向性指導)。2.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3.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4.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5.審批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6.審批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7.決定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8.決定發行公司債券;9.決定公司的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10
股東以書面形式壹致同意前款所列事項的,可以不召開股東大會,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