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第四條銀行發放貸款的對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符合下列條件的自然人:
(壹)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三)有購房合同或協議;
(四)在商業銀行和住房儲蓄銀行開立儲蓄賬戶或者繳存住房公積金,其存款余額不得低於購買住房所需金額的30%,並作為購房首付款;
(五)有貸款銀行認可的資產作為抵押或質押,或有足夠代償能力的單位或個人作為償還貸款本息並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人;
(六)貸款銀行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