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公在為丈夫還貸時對附加事項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如果公公為丈夫還貸,如果沒有約定,那就是分割財產以外的事情。如果有形成債權關系的約定,夫妻雙方都有償還債務的責任。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工資和獎金;
生產經營收入;
知識產權收入;
因繼承或者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權利處理所有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