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三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
第三十三條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抵押時,其使用範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抵押。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七條以建築物抵押的,該建築物占用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壹並抵押。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築物應當壹並抵押。抵押人未按照前款規定共同抵押的,抵押財產視為共同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