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無法強制執行企業財產。根據《企業破產法》第75條規定,“在重整期間,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的擔保權暫停行使”。
3、重整計劃執行完畢後,未受償的債權即告消滅。根據《企業破產法》第94條規定,“按照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執行完畢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