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二(三)關於金融詐騙罪
二是要嚴格區分貸款詐騙與貸款糾紛的界限。對於合法取得貸款後,沒有按規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到期沒有歸還貸款的,不能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對於確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備貸款的條件而采取了欺騙手段獲取貸款,案發時有能力履行還貸義務,或者案發時不能歸還貸款是因為意誌以外的原因,如因經營不善、被騙、市場風險等,不應以貸款詐騙罪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