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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銀行貸款,女方應不應該承擔?

法律解析:債務是壹方以個人名義所欠,且不用於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由債務人自行承擔。債務由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共同經營的夫妻所負,或者基於其* * *協議所負的,應當共同承擔。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4條夫妻雙方為同壹簽名或壹方在事後所負的債務,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壹方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以自己名義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第壹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應當共同清償債務。* * *同壹財產未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經雙方約定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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