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或妻子以個人名義發生的債務,原則上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是,對方當事人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已經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的除外;可以證明夫妻約定分割財產制,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除外。夫妻壹方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後,可以基於法律依據向對方主張賠償。夫妻壹方死亡的,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亡配偶對共同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066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夫妻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分割共同財產:
(壹)壹方隱匿、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
(二)壹方對患有重大疾病需要就醫的人負有法定贍養義務,另壹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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