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物權法。
第191條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將轉讓所得價款提存。轉讓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抵押期間,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物,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和消滅抵押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合同法
第五章合同的變更和轉讓
第七十七條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變更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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