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是指抵押人在不轉移占有的情況下,以其合法的房地產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拍賣抵押房地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