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七條借款人應直接向貸款人申請貸款。貸款人應在收到貸款申請和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三周內給予借款人正式答復。
經貸款人審批後,貸款人應按照有關規定向借款人發放住房貸款。貸款人發放的貸款金額不得超過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的待購房屋價值。
擴展數據: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第三十三條登記機構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權屬清楚、證明材料齊全的,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7日內決定是否登記,不予登記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依法取得的房地產抵押的,由登記機構在原《房地產權證書》上記載他項權利,由抵押人接管。並向抵押權人頒發房屋所有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