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流動資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流動資金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國家規定可以作為借款人的企業(機構)或其他組織發放的用於借款人日常生產經營周轉的本外幣貸款。第十壹條申請流動資金貸款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壹)借款人依法設立;(2)貸款用途明確合法;(3)借款人生產經營合法合規;(四)借款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並有合法還款來源;(5)借款人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不良信用記錄;(6)貸款人要求的其他條件。第十八條貸款人應當與借款人及其他相關方簽訂書面借款合同及其他相關協議,需要擔保的,應當同時簽訂擔保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