擴展內容:
開發商在確認收到業主全款或銀行貸款時,應根據實繳金額向業主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如果開發商未按規定及時向業主開具發票,業主有權向稅務機關舉報,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稅務機關將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進行核實,如核實情況屬實,將對開發商作出相應的稅務處理。
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九條: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條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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