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按照《合同法》第39條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銀行壹方必須采取合理方式,提請消費者註意免除或者限制銀行責任的條款,並且還要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對這些條款進行說 明。也就是說,如果提供格式條款的銀行沒有提醒消費者註意這些不平等格式條款,那麽這些條款根本就不能算作合同的壹部分,也就對消費者沒有約束力。
(三)有的銀行對不平等的格式條款往往會有意識地含糊其辭,使消費者在壹頭霧水中簽字蓋章。如果將來合同發生糾紛,那麽合同雙方當然會對不平等格式條款 的含義產生分歧,這就存在壹個怎麽樣對這些條款進行解釋的問題。所以需要消費者在簽訂貸款合同時壹定要求銀行對這些條款作出明確的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