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告知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機構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
法律依據:《關於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三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壹條第壹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壹)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二)被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三)被執行人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四)不屬於履行能力而拒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