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房地產抵押的限制依據是《擔保法》的規定。當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即抵押自登記之日起生效。因此,房地產抵押期間的起算日期為抵押合同登記的生效日期。此外,根據建設部房地產司1995號《關於其他權屬證書問題的請示批復》,房產權屬證書中的抵押期限應為債務人履行抵押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期限。房地產抵押期間屆滿之日,是債務人履行抵押合同約定的債務的期限。因此,房地產抵押期間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止。同時,根據我國《擔保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並存,債權消滅的,抵押權也消滅。因此,房地產抵押的期限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登記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債務消滅之日止。
上一篇:為什麽買豐田銳誌貸款的時候告訴我保險要7000多?下一篇:500萬的車首付多少,月供多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