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九條債務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的,債務人可以要求債權人賠償增加的費用。債權人承兌遲延期間,債務人無需支付利息。
第六百七十壹條貸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提供貸款,給借款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借款人未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催收貸款的,應按約定的日期和金額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