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條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占有並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權的情況下,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