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黨員領導幹部參與正常的民間借貸,不違反黨規黨紀。但是,目前有的黨政領導幹部違規參與民間借貸,有的違規借入巨額資金,有的利用職權或職務之便為借款人謀利,有的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搞行賄受賄。現實中要嚴格區分相關行為的性質,嚴懲違紀違法者。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意見。
第十條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的借貸關系,應當認定無效。
第十壹條貸款人明知借款人借錢進行違法活動,其借貸關系不受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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