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追究A的責任是可以的,至少可以追回錢的損失(還錢後保留銀行給的單子證明B賠償了A),再問律師其他責任怎麽追究。個人覺得這是後話。
3.抵押期限更重要。如果債務在1999年到期,之前沒有收到銀行的賠償通知,那麽現在就是2011年,銀行早就失去了追索權的時效(壹般是債務到期後兩年),但需要銀行配合其了解抵押手續,這也是銀行可以控制的手段。
4.我有權利看,但不壹定給妳看。我應該壹開始就留著的。
5.讓銀行先放房貸完成拆遷,再讓銀行催債打官司。
6.擔保法、物權法和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