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684條
擔保合同的內容壹般包括所擔保的主債權的種類和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擔保的方式、範圍和期限等。
第六百九十二章
保證期間是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或延長。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間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