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擔保公司提供擔保時,會要求貸款人向擔保公司提供抵押物作為反擔保措施。
《擔保法》第四條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時,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3.抵押登記後,抵押物的所有權並未發生變化,擔保公司取得的只是抵押權,即擔保物權。
《物權法》第壹百七十壹條在借貸、交易等民事活動中。,債權人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需要擔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設立擔保物權。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