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695條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商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內容、減少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仍應對變更後的債務承擔責任;債務加重的,保證人對加重部分不承擔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