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風險監管指標考核暫行辦法》第十五條是擔保風險暴露占資本總額的比例。擔保風險暴露是指相當於貸款的信貸業務,扣除存款、質押銀行存款和國債價值後的余額。擔保比例的計算不包括與貿易和交易相關的或有項目,如投標擔保和履約擔保。財務公司的擔保比例不得高於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