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借款人如需貸款,應直接向主辦銀行或其他銀行的代理行提出申請。借款人應填寫貸款申請書,包括貸款金額、貸款用途、還款能力和還款方式,並提供以下資料。
1.借款人和擔保人的基本情況;2.經財政部門或會計(審計)事務所認可的上壹年度財務報告,以及申請貸款前壹期的財務報告;3.對原不合理占用的貸款進行整改;4.抵押物、質物清單,有權處分抵押物、質物的人同意擔保的證明,擔保人同意擔保意向的相關證明文件;5.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6.貸款人認為有必要提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