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該法,“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現實生活中,電報、電傳、傳真、電子郵件、電話錄音、視頻、手機短信、即時通訊信息(如QQ信息)等符合壹定法律形式的信息,均可視為電子簽名法中的數據電文。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469條當事人可以采用書面形式、口頭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訂立合同。
書面形式是指合同、信件、電報、電傳、傳真以及其他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
可以通過電子數據交換、電子郵件等方式有形地表達內容的數據電文。,並且可以隨時檢索,都被視為書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