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試點若幹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六條規定: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按期計收利息的,結息日當日計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應計入結息日所屬期的銷售額,按照現行規定計算繳納 增值稅 。 同時,《關於明確金融房地產開發教育輔助服務等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40號規定: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後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