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是英美法的產物。2001年4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和國信托法》,從而使信托法律關系在我國得到了法律的確認。信托法律關系打破了大陸法系民法中物權法律關系與債權法律關系的界限,突破了 “壹物壹權”的原則,也為貸款擔保創造了壹個新的模式。
在貸款信托擔保關系中,存在委托人(借款人)、受托人(信托擔保公司)和受益人(貸款人)三方當事人。信托財產既獨立於委托人的財產,也獨立於信托擔保公司的財產。受托人享有信托財產普通法上的所有權,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源於所有權的受益權。受益人對信托財產享有的受益權是壹種不同於債權的權利。當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貸款人有權要求信托擔保公司以信托財產償還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