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商品房和售後公有住房專項維修資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監督。本辦法所稱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是指專項用於保修期滿後住宅部位和設施的維修、更新和改造的資金。
契稅暫行條例第十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後,契稅征收機關應當向納稅人開具契稅完稅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