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合同屬於從屬合同,它依附於貸款合同存在,自身不能獨立存在。貸款合同終止後,擔保合同隨貸款合同終止而立即終止。再次貸款的貸款合同屬於新的合同,原擔保不再具有效力,必須重新找擔保人。
擔保法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主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訂立的經濟合同。擔保合同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訂立的擔保主合同債權實現的合同。因此,擔保合同是以主合同的存在為前提、為根據的。有了主合同才有擔保合同的必要,沒有主合同,就不需要擔保合同,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擔保合同與主合同的關系是主從關系。